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阻碍防洪安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水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堤防护堤地防浪林和河道岸边护岸林除外)和****杆农作物(玉米、****杆****粱等作物)。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避免人类活动侵占、缩窄河道情况。主要包括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缩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五、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人为抬****河道地面****程。...
安华招标网 采购招标导航网
京ICP备09066321号
网站投诉电话:56281882 法律顾问:北京陆扬律师
关注公众号
及时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