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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部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牌证作废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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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拟对部分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部分7-9座小型客车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的机动车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检验等相关业务,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予以公告作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请尽快将车辆交给有资质的机XXXXX公司报废,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报废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将影响机动车所有人车驾管业务办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严禁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当前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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