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湘医保发〔2024〕11号)规定,我市以《株洲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株医保发〔2020〕9号)为基础,对该目录发布以来的新增、修订和价格调整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株洲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的项目规范、价格标准执行,依据医疗服务价格类别实施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按基层价格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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