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温州豪家XX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1。法定代表人XXXXX公司执行董事。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政务服务中心发送的函及相关举报人的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对温州豪家XXXXX公司参与温州市瓯海职业中专集团学校瞿溪校区扩建工程空调采购项目(编号:Z-GB20240307007)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温州豪家XXXXX公司在2024年3月28日参与温州市瓯海职业中专集团学校瞿溪校区扩建工程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型号KFR-35GW/GK1X-X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报告编号:00501-CG2023-2628),经本机关核实该份检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为虚假实验报告。本机关认为温州豪家XXXXX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实验报告出具检测机构回复函、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s://www.energylabel.com.cn)的查询结果、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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