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64号 河南省搭设XXXXX公司: 共同申请人梁先德等8人诉被申请人东莞市熊不走XXXXX公司、第三人河南省搭设XXXXX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本庭决定追加河南省搭设XXXXX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河南省搭设XXXXX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梁先德等8人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年8月19日前,第三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4年8月19日14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河南省搭设XXXXX公司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4年6月24日 附注: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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