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祝佳晖,在2024年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祝佳晖: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4月17日20时01分许,在萧山区时代大道戴村镇人民路西50米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005,80131)。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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