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飞波(身份证号码33XXXXX****),你于2024年4月,在新碶街道海鸿园2幢7单元D101室的装修施工时,擅自拆改承重墙体结构构件,该施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规定,拟对你出具编号2024-026的《责令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到我局领取《责令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XXXXX珊 联系电话:86****4161联系地址:XXXXX仑区物业管理中心0213室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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