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淑英(身份证号:35212119********1828):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顺卫医催告〔2024〕3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 9 月 11 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卫医罚〔2023〕10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51300元按《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XXXXXont face="仿宋_GB2312">11号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联系电话:0599-****39336,XXXXX联系人: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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