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张传民名义登记的,位于潮州市春福街十四号楼102号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字第2089559号,建筑面积16.26平方米,四至:东至梯间、103号门市;南至春福街;西至101号门市;北至101号门市、梯间的不动产。原为张传民、柯惠媛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各占有一半份额。 现继承人陈燕云向我局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中张传民的遗下份额,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该不动产权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XXXX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XXXXX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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