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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8968102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45
关于对立邦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立邦
新型材料华东区域环保乳胶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立邦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立邦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立邦新型材料华东区域环保乳胶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句容市下蜀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根据《句容下蜀高新技术产业园安全环保评估论证联合会商会议纪要》(镇化治办纪〔20231号),项目可在园区内落户发展。项目不新增用地,主要在1#车间内新建1条新型环保高性能内外墙乳胶漆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1万吨新型环保内外墙高档乳胶漆。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蜀行审备〔20243)。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实验室用水、初期雨水和生活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实验室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一并接管至句容市下蜀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排放限值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排放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投料粉尘、预混粉尘、预混废气、调涂料废气、灌装废气、液态物料储罐呼吸废气及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中央滤筒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酸、丙烯酸脂类、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材料、废滤筒和回收粉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管理要求。废活性炭、实验室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7404.6吨,COD2.592/0.37吨、氨氮≤0.135/0.027吨、总磷≤0.027/0.003吨、总氮≤0.27/0.081吨、SS1.381/0.074吨、动植物油≤0.108/0.005吨、石油类≤0.01/0.002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473吨、挥发性有机物≤0.77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153吨、挥发性有机物≤1.0457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4740.6吨,COD12.16/1.737吨、氨氮≤0.489/0.164吨、总磷≤0.12/0.017吨、总氮≤0.891/0.491吨、SS5.751/0.347吨、动植物油≤0.216/0.032吨、石油类≤0.12/0.029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378吨、挥发性有机物≤0.908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202吨、挥发性有机物≤1.8509吨。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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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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