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2.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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