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本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一车冷冻食品,车牌号为豫NL6382/豫NQA09挂,货车司机为杜广林,车上产品均为冷冻鸡爪,其中使用编织袋包装的有51袋,包装上未见任何标识;使用纸箱包装的有812箱,包装上标称有“鸡副 规格:20kg 执行标准:GB/T 10379-2012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6日 生产商:云南XXXXX公司”等标识,未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经查,云南XXXXX公司否认生产经营上述食品,承运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来源及运输证明,也无人提供以上货物权属证明前来认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货物权属、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及货物来源合法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到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主张权利。逾期无人认领的,本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货物按照无主货物依法进行处置,不免除上述货物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联系人:XXXXX业夏志豪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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