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提问:1.问题描述:依据水处理行业惯例,招标文件中第三文件资质要求第4项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超出该招标项目的实际需求。该条款是否可修改为具有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对各类工程项目的规模做了具体规定:以投资额为标准,3000万元以上项目为大型,1000万元以下为小型,1000-3000万元为中型。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3000万元以下(中小型)规模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投资规模概算为3200万元,故二级建造师不能满足要求。2.问题描述:依据JB/T2932-1999《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CJ/T119-2000《反渗透水处理设备》规定,招标文件中第三条第4项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超出该项目的实际需求,该条款是否可修改为具有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我们有能力且有信心完成贵司招标项目的安装要求,恳请贵司认真考察,给予参加投标的机会!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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