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耕地保护关系到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粮食安全,就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和耕地用途管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不让耕地撂荒,控制耕地种植用途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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