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恒工程X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望)应急执行催告〔2024〕1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望)应急执行催告〔2024〕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望)应急罚〔2023〕32 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11000.0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东望应急加罚[2024]2号),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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