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并失信记分20分的决定。 因不知你的有效联系方式及经常居住地,邮寄至你户口所在地被退回,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光明)失告字〔2024〕5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4〕4号)(内容详见附件),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光明)失告字〔2024〕5号)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光明)(听)告字〔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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