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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