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明创建工XXXXX公司XXXXX公司(详见《企业名单》): 本局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禅市监特处罚〔2024〕31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当事人自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后,连续两年以上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也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连续两年(及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我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年报信息情况截图、《现场笔录》、《照片提取单》、《商事主体检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未纳税申报企业名单》等予以证明。 当事人自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XXXXX公司法》第二百一十XXXXX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XXXXX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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