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程序方面,GPA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区别。我国政府采购对每一种采购方式,从适用情形、采购程序、环节节点到各环节的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有关,主要是为了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因此,对采购程序规定得非常具体。GPA只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妨碍非歧视、透明、公正原则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比如资格审查、投标、评标,以及供应商的参加条件、技术规格、招标文件等。 公开招标未规定适用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都要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否则就是规避公开招标,同时明确了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GPA并未规定公开招标的适用条件。从采购程序上来说,我国公开招标从发布招标公告到签订采购合同,有一套非常严密的程序。GPA明确公开招标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公告及招标文件的修订、投标、受标、开标、评标、授予合同、发布合同授予公告等程序,不过只对一些主要环节做了原则性规定。比如,"以确保公平、公正和投标文件保密性的程序受标、开标和处理投标文件"。 选择性招标多出三个环节 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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