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东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袁秀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18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袁秀桢与被申请人广东XXXXX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广东XXXXX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袁秀桢返还被扣除的工资1000元;三、被申请人广东XXXXX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袁秀桢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457.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XXXXX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庄仲裁庭(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82017731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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