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中诚邦研企业顾问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丘雪琪诉被申请人中诚邦研企业顾问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丘雪琪与被申请人中诚邦研企业顾问XXXXX公司在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中诚邦研企业顾问XXXXX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丘雪琪支付12月工资4065.72元、2024年1月工资2733.22元、2024年2月工资2470.72元。三、被申请人中诚邦研企业顾问XXXXX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丘雪琪支付经济补偿4009.97元。四、驳回申请人丘雪琪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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