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星俊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丽汶等12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星俊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9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12位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份至2024年3月份工资以及提成工资(具体金额详见裁决附表);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10位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具体金额详见裁决附表);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嘉仪支付旅游报销费6637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不服该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XXXXX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湾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二号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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