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云物青洛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黎家琪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物青洛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711号案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XXXXX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湾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二号116室)联系人:XXXXX姐;联系电话:XXXXX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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