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XXXXX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海媛诉你单位、佛山市XXXXX公司(XXX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9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99号),本委依法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张海媛与XXXXX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XXXXX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海媛2022年及2023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共4463.4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952元;驳回申请人张海媛其他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XXXXX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庄仲裁庭(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联系人:XXXXX姐;联系电话:82...
安华招标网 采购招标导航网
京ICP备09066321号
网站投诉电话:56281882 法律顾问:北京陆扬律师
关注公众号
及时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