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4〕59号 投诉人:XXXXX公司地址:XXXXX锡张路190号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地址:XXXXX555号被投诉人:华诚工程XXXXX公司 地址:XXXXX105号锦盛大楼8楼 投诉人XXXXX公司对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XXXXX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细则中:(图略)。评分细则中要求技术要求中标注的“★”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不合理应该删除。事实依据:(图略)GB/T 1040.1-2018标准中对于送检样品的拉断力要求是线性变化的,与测试时所使用的速度有关,采购人单单要求力度却未对速度有明确要求,这种评判是模糊的模棱两可的,这种标准不应作为评分标准。采购人应当删除不合理需求(图略)。采购人要求依据GB/T 10125-2021标准,脚轮经过72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其中720小时不是国家标准,而是投标人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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