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对标先进地区的具体做法,现将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付款制度实施范围使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二、预付款制度实施主体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的执行和管理。三、有关要求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平台”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禁止线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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