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 我局在开展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过程中,有10家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详见附XXXXX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公司人员办公,导致文书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我局向10家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详见附件2)。 请各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联系地址:XXXXX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313室。 特此公告。 附件:1.无法联系企业名单(10家) 2.动态核查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10份)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5月11日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无法联系企业名单(10家).xlsx 附件2:动态核查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10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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