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交易发包文件澄清内容如下: 1、本项目原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一条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1星及以上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现修改为:“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人员组成结构、业绩、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同时资格审查文件中取消相应证书要求。以上澄清作为发包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响应人在响应时应对上述修改作出实质响应。 代理机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2024年05月20日 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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