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相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04月19日我厅对大余县新城XXXXX公司矿石密度影像选矿机(X射线选矿机)应用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4月19日 至 2024年04月28日(7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XXXXX通讯地址:XXXXX蟠街99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方楼)三楼34-35号窗口邮编:330039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项目名称:大余县新城XXXXX公司矿石密度影像选矿机(X射线选矿机)批复文号:赣环辐射字〔2024〕196号批复时间: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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