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美好环境,共建文明生态印江,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区域

(一)下列区域和场所为禁止燃放区,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军事设施保护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管理区域;

3.体育馆(场)、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广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5.客(货)运站、码头、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安全保护区域;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7.商住小区、移民安置小区及木质建筑物区域;

8.林区、景区景点、重点饮用水源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9.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下列区域和场所为限制燃放区:

1.龙津街道:主城区及周边村寨,包含江家坡、邢家岩至西岩寺(G352环线、G211环线)、甲山村、东环路、黔江村、官庄西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文昌路、西环路、西园路、中心街、太阳山片区、书法文化广场、柳家河坝、中寨口、文昌广场、城北社区等;

2.峨岭街道:主城区及周边村寨,包含峨江路、颐园路、官庄南路、振兴路、梵净山东路、梵净山西路、县府路、东兴路、西环路、南环线、坪兴村、普同村等。

二、禁(限)燃放时间

允许燃放时间共计3天,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违规燃放处罚

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0856-644267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